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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2017-10-11
作者:团总支 编辑: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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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40号)、《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7〕41号)要求,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现就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14、2015、2016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学金评选人数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各学院2014、2015、2016级在校学生人数为基础,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5.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6.生活俭朴,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7.上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8.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热爱集体,关心他人,上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6.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评选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个人材料(不少于1500字)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学生评议通过,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初审; 

2.各学院应结合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认真审查资格,后,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3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其他要求 

1.评审通过的学生需通过山东省学生奖助学金系统填报信息,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按照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应将评选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生工作处。 

4.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联系。联系人:薛卿,联系电话:58997267,邮箱:xq@sdyu.edu.cn 

 

 

 

学生工作处

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