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顺管理关系、规范专业群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鲁财资〔2009〕40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09〕114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1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28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国有资产是指用于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学校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组成部分,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以及社会或个人捐赠予我校、并用于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资产。我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单价在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院成立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团总支、各专业教研室、各专业实验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学院资产管理员对接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专业群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学院办公室是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资产配置规划,审核、审批资产购置计划,组织接受校外捐赠,负责对学院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统计、调拨、处置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处置学院内外部产权纠纷。
(五)办理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出售、担保、抵押等审批或报批手续;对资产、资源占用单位的有偿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六)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基础房屋装修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规划论证等工作。
(七)负责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的资产分配、售购、租赁和办证工作。
(八)负责联系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的资产实施学校的招标工作和各类资产的采购工作。
(九)负责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资产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十)联合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团总支、各专业教研室、各实验室办公室为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国有资产由部门专业教师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用于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固定资产的采购活动。
(三)登记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四)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各专业教师使用申请,组织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负责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接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反映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七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学院领导分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1名资产管理人员,按照学校、学院制定的职责范围,管好用好各部门资产。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登记包括:依据学校资产管理产权登记制度,对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应属于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所有的资产,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及时取得《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九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条学院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年配合学校资产管理处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会同社会工作专业群各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会同社会工作专业群各部门定期对专业群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专著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购置的各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教学电脑等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请、实行公开招标,并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要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对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固定资产及存货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对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中取得的各项专著、科研成果、社会荣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要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对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损坏的资产按学校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 资产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我院在确保社会工作专业群各部门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租、出借、培训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八条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须经学校研究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学院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根据本办法可以将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对外出租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教学、科研正常使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学院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标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三)学院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的缴纳;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二十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处规定,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各部门处置资产,须向学院办公室报告,由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处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申请处置的条件: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院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十一)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置资产后,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核批文件及时调整、录入资产变更管理系统,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员要对社会工作专业群各部门所占用资产的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院办公室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要经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上报学院办公室及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占有、使用学校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资产的各专业部门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学院办公室、各归口部门教师,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情况、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学院专业群各部门资产归口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二条专业群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教师和资料管理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专业群各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教师以及资产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执行根据本办法,明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治与公共管管理学院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