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学院综合实验室群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群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技术保障,也是反映社会工作专业群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我院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室)是隶属于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的在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从事实验教学或科研研究、测试服务、科技开发的实体等。
第四条各实验室建设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定位与高水平应用型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任务,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实验室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各实验室功能,完善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不断充实、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准备、管理、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实验室管理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为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助力社会工作专业群教学与科研成果,各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按照学校及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任务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重。
第七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实验室应以教学与科研为核心,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为培养综合型、应用型专业人才提供助力支持,提升学生的创业和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充分发挥各实验室的功能,结合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团队老师的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实验室(包括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按照实验室建设计划与绩效,行使基本功能与任务,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努力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和更新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维护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加强实验室使用人员与工作人员对实验室软、硬件设备的培训、考核,特别是要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各实验教学质量自查与互查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与维护经费严格按照学校实验设备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社会工作专业群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以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群各类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的体制。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组建评委组,由学院分管院长与党委书记担任评委。设立实验室工作小组,实验室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及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咨询、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研究国内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群相关专业的实验室工作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学院及社会工作专业群发展的实际,拟定各实验室工作改革意见。
(二)审议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新建、调整、撤销方案等。
(三)审议各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实验技术改革研发项目等,研究实验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对实验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各实验室评估工作方案、实验室工作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监督各实验室科学维护与评优树先。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工作小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承接学校实验设备处相关规定与通知,编制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的提报、初步论证等工作。
(二)根据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目标和培养模式,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实验教学计划,完善各实验室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资料,督促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三)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交评委组审议。
(四)检查了解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总结交流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要求,组织实验室工作小组开展新建实验室的申报工作,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工作,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六)组织实验室工作小组完成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健全各类账卡和档案,做好资产登记、统计、分类、编号和清查工作。定期、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七)修改、完善完善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运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监督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实验室主任或学科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有关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结合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运行规范,落实实际运行情况。
(二)根据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规划和各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编制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分级管理的实验室工作体制。
(三)按照各学科建设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等资源的优化调整及论证工作。
(四)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与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处对接,完成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实验运行经费的预算分配和使用监督,做好实验耗材的购置、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完善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登记、统计、分类、编号和清查工作,健全各类账卡和档案。负责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借还等管理工作,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六)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完成各实验室的自查工作,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七)督促各学科教师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提高社会工作专业群科研成果。
(八)领导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负责各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的各科任课教师。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一线人员,处于实验室管理的核心位置,其职责如下: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各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室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社会工作专业群各学科教师完成科研任务。
(六)完成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的软硬件设备归档和信息管理工作。
(七)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配合各学科负责人工作,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第十八条建立青年教师轮流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度,对教师要有实验技能的考核,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依据其承担的实验室工作任务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社会工作专业群学科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培育,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二十条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各实验室要有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任务、人员、设备、房屋、经费来源、实施进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各实验室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坚实的研究基础,有合理的科研梯队,有充足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预期成果和效益。
(三)各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总体要求。各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社会工作专业群建设的发展任务,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社会工作专业群经费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各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发展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加强校企、校政合作共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放实验室,开展有偿服务。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二十四条加强实验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实验环境,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测。凡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规定和“三废”处理办法,严禁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学科建设情况,制定各实验室运行细致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社会工作专业群实验室工作小组负责解释。